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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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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 进行的审验。
  验资一般分为设立验资、变更验资两种类型。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行进行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二、进行验资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一)、设立验资应提供的资料
l、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复等;
2、被审验单位的合同、协议、章程;
3、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开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准予组建筹委会的临时营业执照等;
6、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资料等;
7、以货币资本出资的,应提供证明投入货币资本的银行单证、被审验单位出具的收据等;
8、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提供证明投入实物资产的财产清单、财产移交及验收证明、作价依据等;
9、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提供证明投入无形资产的协议、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作价依据等。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供:
l、审批机关准予改组的批文;
2、原企业过去三年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3、改组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或投资方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结果:
4、改组过程中若有以债权转作投人资本的,还应提供获得债权人确认并经公证的有效凭据;
5,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公开募集股份的批文;
6、与证券承销机构达成的股票承销协议;
7、招股说明书;
8、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结束时出具的承销报告;
9、证券承销机构划转股款的证明材料等。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比照上述1和3项办理。
(二)变更验资应提供的资料
l、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会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或其他原因而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所作出的决议;
3、被审验单位的变更批文;
4、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供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5、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合并协议、分立协议、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并附财产清单;
6、被审验单位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副本;
7、截止变更时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8、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始单证;
9、被审验单位变更前后的合同、协议、章程;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发行新股(含送配股)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新股(含送配股)而增加注册资本,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新股(含送配股)时,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提供承销委托协议、承销报告及股款划转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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